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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点赞!金山法院一起案例入选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典型案例
点赞!金山法院一起案例入选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典型案例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金山区人民法院枫泾人民法庭叶军法官主审的健身房变更私教拒绝退课退款案入选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典型案例。
陈某和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协议》,由该健身公司的王教练为陈某提供私教服务,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故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某健身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其余的课程;协议一旦签署,视为陈某认可本协议所有条款j9九游会 - 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相应的训练费用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不久后,陈某被通知王教练团队全部更换离职,由新的团队接手并安排相关训练。更换教练之后,陈某发现提供的私教服务与之前相差很大,存在不专业、约课困难、无训练计划、频繁更换教练等问题,故要求退课退款,遭健身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陈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某健身公司的《私教协议》并退还未履行的私教课程预付款14,800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约定虽保留了某健身公司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不是随意更换。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某健身公司作出更换原私人教练的决定后,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陈某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具有选择权。本案更换后的私人教练不符合要求,陈某有权选择不再继续完成其余课程。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由某健身公司返还陈某服务费12,00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生效。
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等特点。在消费者付款之后服务结束之前,一旦遇到教练变更、商家停止营业等情形,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该案厘清了在健身服务消费中原教练离职情况下消费者与健身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双方已经约定健身服务提供者在该情况下有权只更换教练而无须向消费者退课退费,仍应当保留消费者在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有序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